如何减少单方终止建筑工程合同的损失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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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如何减少单方终止建筑工程合同的损失  XX年10月15日,某施工企业与国外某设计咨询公司签订一份4000型钻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设计并提供一台用于某工程项目施工的钻机,包括设计、现场设备安装调试指导直至设备正常运转以及施工指导等。由于第二被告没有制造能力,同年10月16日,第二被告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一份钻机加工合同。由于第二被告在中国境内只设有代表处,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同年11月8日应原告的要求,第二被告、第

2、一被告与原告达成加工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同意第二被告将本项目国内钻机加工制作部分委托给原告;第一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预付款400万元,原告向第一被告开具正式发票。另外三方还对结算方式等条款做了详细的约定。同年11月19日,应原告的请求,某商业银行向第一被告出具了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第一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后,及时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400万元。由于合同工期紧,所以,原告及时采购相关材料,租赁了有关场地,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

3、,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由于工程项目工期的原因,同年12月初,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因延长工期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同年12月24日,第一被告背着原告和第二被告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用仅需稍着改动的钻机一台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并且第一被告又不及时主动通告第二被告终止《采购合同》。第二被告按《采购合同》的义务已无法保证工期的情况下,多次与第一被告沟通无果。而第一被告在XX年月初,以第二被告不能保证按期交货为由

4、,正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第二被告不得不在同年1月13日,通知原告终止供货合同。同月15日,原告致函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要求“因取消合同带来一定的损失,请派员洽谈合同善后具体事宜”。同年2月初,第二被告与原告就合同损失有关事宜协商未果情况下,同月28日,向银行发出《关于收回预付款的函》,要求收回支付给原告的预付款400万元。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

5、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3月初原告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因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400万元预付款申请了财产保全予以冻结。同年8月一审法院判令两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40万元。两被告上诉至某省高级法院。因第二被告系注册地是外国的公司,一审时未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XX年5月某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年11月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XX年3月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4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承担25

6、000元,第一被告承担5000元,第二被告承担5000元。财产保全费XX0元,由原告承担13000元,第一被告承担7000元。第一被告又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某省高院,但被驳回。至此,本案终结。  法理分析  三方当事人有无合同关系的问题。《采购合同》是涉案纠纷的基础合同,合同第7条规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作任何更改。第二被告虽然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加工合同》的订立是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协商后同意更改的,相应的证据是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使《加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成为《采购合同》不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之具有同等效力。并且《补充协议

7、》约定了“第一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预付款400万元及其加工合同的全部价款,原告应向第一被告开具正式发票”等关键条款,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当事人因钢结构加工形成三方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即第一被告是钻机的定作人,第二被告负责该钻机的设计、监造并对设备的整体技术、质量负责,原告负责具体钢结构加工。因此,原告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法院予以采信。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

8、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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