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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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谭鸿杰等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谢欣欣 谢春晖要点提示: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应当认定上市公司构成对重大事件虚假陈述。应从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判断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197号。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张文娣、王彬、裴玉波等14人。

2、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鸿杰等941人。谭鸿杰等人诉称,其基于对佛山照明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然而,佛山照明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实施虚假陈述,于2012年7月6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处罚,导致股价下跌,造成其损失。为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佛山照明向其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其中有部分投资者请求佛山照明赔礼道歉,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等。佛山照明辩称,(一)佛山照明因未完全按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被处罚,并

3、非对重大事件虚假陈述而受罚,未达到法律规定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不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佛山照明无须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佛山照明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投资者因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属系统风险、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等因素所致,与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无关,投资者的损失与涉案的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三)佛山照明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中性信息,既不影响公司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也未对股票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佛山照明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没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四)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对股票价格的不利影响是从虚假陈述揭

4、露日才开始的,故即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关,揭露日前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也与虚假陈述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五)关于虚假陈述日的确定。佛山照明未在2010年11月8日之前发布的临时公告中披露关联担保的事项,被广东证监局处罚,应据此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0年11月8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2-02411),内容如下: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监管局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9号,内容如下: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09年年报、2010年中报及年报

5、、2011年中报及年报未披露与佛山施诺奇加州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斯郎柏企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香港)青海天际稀有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天际)的关联关系;未如实披露与香港天际共同成立佛照锂的关联交易。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佛山照明董事会于2012年11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13年3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6、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现将该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2010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11月5日,锂电正极为蓝科锂业4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佛山照明未进行披露。(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香港天际等15家公司是钟信才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2010年,佛山照明与施诺奇等911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

7、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7646.52万元。佛山照明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1、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2010年8月17日,佛山照明董事会审议通过与青海威力等4家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锂电正极的议案,8月18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发起设立锂电正极的公告,公告称该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也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2、未依法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事项。2010年7月13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全票表决通过与香港天际等共同对佛

8、照锂增资的议案。会议未将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表决。7月15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披露佛山照明出资876.93万元与香港天际等共同增资佛照锂。公告未将该次增资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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