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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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

2、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

3、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1-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

4、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6、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三)海关监管政策1、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4、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

5、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2-5、综合保税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四)检验检疫政策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2、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3、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4、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5、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入境时出具我

6、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6、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五)外汇管理政策1、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2、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它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3-3、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4、企业有条件购汇,允许人民币

7、资金注册企业,以不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部分购汇。5、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6、企业所得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外(需提供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六)产品内销政策产品内销政策是今年新增加并开始实施的。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允许综合保税区开展内销业务。区内企业产品内销时,仅对所采用的进口零部件征税,对采用的国内零部件不征税,彻底解决了过去保税区企业内销费用高、不方便的问题。1、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8、2、保税加工产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征税;对料件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申报时类似的货物的内销价格征税。3、边角料或者副产品内销时,海关以实际内销价格征税。-4-4、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货物的结转价格征税。5、保税物流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货物运出时的内销价格征税。6、研发、检测、展示货物内销时,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七)综合保税区配套区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配套区享受国家级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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