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民政局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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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海县民政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海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9号)和《中共兴海县委办公室、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海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兴党办〔2016〕17号),设立兴海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

2、察责任,负责县级所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审核申报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场所

3、工作。37(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全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采集、核对、入户调查等工作;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落实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研究

4、拟订城镇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村(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我县与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九)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居)行政区划

5、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十)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37(十一)研究提出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拟定实施办法;督促、检查老龄工作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十二)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负责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十三)负责指导全县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

6、措施和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9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依据:国务院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异地商会登记依据:《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101号令2014.4.23)第30项。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1

7、.1)第8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37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第7条全国性的社

8、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2001.7.30)第3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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