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国家空气监测网“十二五”点位开展监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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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按照国家空气监测网“十二五”点位开展监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文精神,国家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共338个城市1436个空气点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2年5月1日起,按照新批复的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具体要求如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基本信息填写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附表一)表中

2、,于2012年5月21日前发送到总站大气室邮箱中(air@cnemc.cn),邮件主题:点位信息。(点位名称可登录总站外网www.cnemc.cn大气室专栏通知公告中查询下载。)2.空气质量日、预报及实时数据的重点城市仍按原格式传输,重点城市中已具备上报自动监测数据能力的新批复点位由点位承担单位填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上报数据申请表》(附表二),于2012年4月26日前传真至总站大气室。3.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空气质量日、预报及实时数据的城市)从2012年5月起,按新批复点位开展监测。每月数据报送仍按月报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时间报送。联系人:王玮张

3、欣李钢联系电话:010-84943196、84943121、84943117传真电话:010-84650863附表一:XXX市(地区、州、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基本信息表城市点位代码点位名称点位经度点位纬度采样口距地面高度(米)功能区类别点位属性点位所代表建成区面积(km2)点位所代表建成区人口(万人)点位建立起始年(年)详细地址(城市、区、街道)现有监测项目是否是自动监测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起始年月(年、月)生产厂商备注XXX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4、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市站联系人市站联系电话市站传真电话XX省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统计表省站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省名称地级以上城市数国控点数国控点已建自动站数联网点位数备机数量省内非国控点数省内非国控点已建自动站数备注         填写说明:1、点位名称:是环保部环发【2012】42号文确定批复的,不得变动更改;2、点位代码:由各市自行编制,原则是:001-050为对照点;051-699为评价点,已有点位代码

5、的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在原代码前“O”补足3位,代码确定后不能改动,新点位代码不能使用已撤销点位代码;参见环保部环办[2012]29号《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要求;3、点位经纬度:以XX°XX'XX.XX"表示。4、功能区类别填写:一类区或二类区(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5、点位属性:对照点或评价点;6、点位建立起始年:以点位报送数据时计;7、现有监测项目:空格处填写未列出项目,如:VOCS、PM1等;8、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起始年月:按自动站报送监测数据时计;9、生

6、产厂商:依监测项目分别填写。附表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上报日、预报数据申请表申请城市名称:点位名称点位代码点位位置东经:°′″北纬:°′″国家批复点位文号:监测项目:SO2NO2PM10PM2.5COO3能见度所用设备型号:厂商:自动站验收日期:备注:申请城市监测站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填写对象为已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报日报数据的重点城市,且只填写环发[2012]42号文件中具有自动监测能力的新批复点位的信息;2.申请城市需加盖申请城市监测站公章;4.申请联系人及电话:由申请城市监测站填写;5.

7、表格填写后传真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大气室联系电话:010-84643879、8465086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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