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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复情况标记:C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防国土资函〔2017〕197号对防城港市第六届第二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唐天华代表: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土地管理方面提出的宝贵建议!关于立法对农村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处理方面的问题,我局认为立法应充分考虑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立法条件成熟是立法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但我市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缺乏上位法的参考和支持。我国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法规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

2、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面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制度,涉及收回集体土地承包权应由集体组织收回,国家没有收回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因此,关于对长期闲置土地统一由政府收回,再流转处理的相关立法,缺乏上位法的参考和支持。二、立法条件不成熟,不具备立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已重视并志在解决农村闲置土地的问题,正在各个地方搞集体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我市不宜在这个时候出台地方的立法。农村长期闲置土地的问题,现在还不会严重影响乡镇经济的发展,鉴于相关立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层面

3、和东部发达城市,都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因此,我局认为我市不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三、出台政策并非是解决农村闲置土地流转问题的最好办法土地问题涉及到农民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若立法规定把农民长期闲置的土地使用收回,必定引起农民强烈的反应,从而很难实现立法效果。家庭联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已不能实现过去的辉煌成就,但是在国家新的法律没出台前,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和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现代农业,也是解决农村土地闲置问题的好办法。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5日签发人: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欧发杰2820115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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