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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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ⅩⅩ银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对公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对公理财业务销售流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客户及银行利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5号文)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公理财产品是指我行发行的人民币、外币系列对公理财产品。本办法所指的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是将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对公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本办法所指的销售人员是指我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三条本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

2、,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进行。第二章概念释义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客户、政府、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客户。第五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对公理财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一)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我行仅保证客户的本金,不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16(一)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我行既不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第一条根据理财产品是否为定制理财产品,对公理财产品分为对公定制理财产品和对公非定制理财产品。(一)对公定制理财产品:指根据客户的期限、金额、预期收益等个性化的要求

3、定制的对公理财产品。(二)对公非定制理财产品:指我行定期发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第二条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对应R5-R1)。(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二)较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四)较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第三章销售组织管理第三条总行公司金融部是全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策划、宣传、销售业务主管

4、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对公理财业务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短、中、长期协调一致的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对公理财业务制度;(二)负责对公16理财产品市场调研和售前、售后市场分析工作,搜集同业产品发行和销售情况,编写新产品、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负责组织对公理财产品培训和销售培训;(四)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和考核工作;(五)负责对公理财产品的营销策划,宣传、销售并向各分行(含分行级机构,下同)发放由总行公司金融部/其他产品研发部门统一设计的宣传、销售资料;(六)负责制订对公理财产品销售计划,推动和督导全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并进行业绩考核工作

5、,负责对公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七)负责对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并按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八)负责理财产品的登记、修改、维护、扣款,理财产品额度的维护、修改,到期理财产品本金收益的返还;(九)负责在产品的销售清算期、开放期或终止清算期内就认购资金划款、追加投资及赎回款划款、手续费划款等出具相关凭证并送总行运营管理部或牵头分行运营管理部。第一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已募集客户资金办理理财资金运用的账务核算处理、根据总行金融市场部对理财资金运用的本金收益、理财手续费分配凭证等进行相关的账务核算处理。第二条分行公司金融部是分行对公理财产品

6、销售的主管部门,在对公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监管机构履行产品报告手续;(二)负责组织本分行对公理财业务人员的产品和销售培训;(三)负责区域内产品的营销策划、市场拓展;(四)负责组织对辖内支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的16销售督导、业绩考核和销售日常管理工作;(五)负责对本分行对公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向总行和当地监管机构报告;(六)负责所辖区域对公理财产品市场的调研工作,注意搜集同业产品发行和销售情况,及时向总行反馈;(七)负责处理所辖区域内对公客户理财业务投诉。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第一条理财销售人员必须经总行资格认证后方能从事

7、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未经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一律不得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顾问意见、销售理财产品;如客户需要提供相关服务,应主动将客户转介给理财业务人员。第二条销售人员从事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所销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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