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气象部门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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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气象部门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运行监控信息核查及建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运行质量,规范运行监控信息核查、反馈机制和核查档案建设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运行信息反馈及建档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到全程监控、动态评估、过程管理,其中市、县级建档工作按照“谁反馈、谁建档”的原则分别负责。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疑误信息是指在对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期间,设备运行异常期间的探测数据、上传数据中存在的疑似错误数据和数据错误时次、要素缺测时次、文件格式错误、设备故障无探测数据现象,以及其他原因

2、造成的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探测数据等。第四条本规定中应核查、反馈和建档的信息包括:省局大探中心按照业务规定通过短信方式发布的疑误信息;省局观测与网络处发布的每月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业务运行状况通报、汛期气象装备运行周通报中的疑误信息、站点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等信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局观测与网络处负责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运行监控信息发布、核查和反馈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省局大探中心按照业务规定承担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疑误信息短信的发布及反馈情况的统计、归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状况周、月通报材料的制作。第七条各市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

3、地区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运行监控信息核查和反馈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各市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及台站负责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疑误信息和站点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等信息的接收、核查、反馈及建档工作。第三章组织和流程第九条省局观测与网络处每月通报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技术装备业务运行监控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核查反馈情况。第十条省局大探中心根据业务规定及时发布全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疑误信息、收集反馈情况、归集有关材料并建档。(一)按照《山东省气象局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装备运行状态监控信息发布细则》要求,定期发布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疑误信息;每日17时前,完成该时刻前24

4、小时内全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疑误信息发布及反馈情况汇总并归入核查档案(附表2-1)。(二)按照《山东省气象部门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装备运行状况通报规定(试行)》要求,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统计全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情况、上月疑误信息反馈情况(附表1)和上月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的站点核查信息情况,形成月通报材料报送省局。及时将各市局反馈的上月通报疑误信息及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站点核查情况填入附表2-2形成核查档案。(三)在汛期期间,每周一11:00前对上周全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周通报材料报送省局。及时将各市局反馈的上周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的站点核查情况

5、填入附表2-2形成核查档案。(四)每月定期汇总全省疑误信息短信处理情况以及月、周疑误信息和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的站点核查情况,形成《全省疑误信息发布及反馈档案》(附表3)。第十一条市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及台站要及时处理疑误信息短信和月、周通报的疑误信息及站点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的情况。对疑误信息短信的处置,由市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及台站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接收及核查。指定人员在收到疑误信息短信后,应及时核实或通知相应人员核实疑误信息,甄别原因和类型,在24小时内将核查情况反馈省局大探中心;对确属设备故障的,应在故障排除前,每日反馈故障排除进展情况。信息反馈应由双方相互进行确认。

6、对月、周通报的疑误信息及站点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情况,市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在通报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反馈省局大探中心。在完成疑误信息短信以及月、周通报的疑误信息和站点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等情况的核查后,市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及台站由反馈主体及时填写核查情况(附表4-1和附表4-2)形成档案。第十二条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全市疑误信息短信接收及反馈情况,月、周通报疑误信息和站点业务可用性低于目标值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核实信息(见附表5)报送省局。第四章核查档案要求第十三条省、市、县级装备保障业务单位均应建立健全

7、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监控信息核查档案。第十四条核查档案应如实、详细填写,及时形成和入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局观测与网络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1全省疑误信息反馈情况统计表统计时段:月日---月日市局疑误信息短信发布条数短信中疑误信息次数疑误信息短信反馈条数短信中疑误信息次数核实数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莱芜气象台服务中心合计说明:疑误信息次数是指每条短信中存在数据疑问条数和故障设备数之和附表2-1气象装备运行监控疑误信息(短信)核查档案(一)单位疑误信息发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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