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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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中标产品购销合同采购文号ZJHCCG-2016-28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甲方: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乙方:1、定义甲方: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受参加本次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采购文号:ZJHCCG-2016-2)的所有医疗机构委托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医疗机构和乙方实际履行。乙方:2016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采购文号:ZJHCCG-2016-2)的中标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2、标的本合同的标的是《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遴

2、选产品中标目录》所明确的中标产品。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医用耗材采购相关平台中的信息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采购产品交付地点:以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中要求的送货地点为准。采购周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采购周期结束前一个月甲方有权决定采购周期是否延长。4、规格实际交易的产品品牌、型号及规格等信息应与乙方通过集中采购资质审核后,进行有效报价的一致。5、产品有效期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产品有效期的2/3。6、专利权乙方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中标产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

3、权或保护期的起诉。87、包装7.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8、数量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是计算实际采购金额的依据之一。9、付款医疗机构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设立的监管账户向乙方指定的实际配送企业回款,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暂定90天内,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的时间付款。10、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产品和履行

4、服务的价格应该是《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遴选产品中标目录》中确认的价格。如遇到政策性调价或其他情况,甲方将及时进行价格梳理并再次议价。11、配送11.1乙方应在每个配送区域内委托至少1家配送企业。乙方委托多个配送企业的,医疗机构可从中自行选择,乙方不得强行指定。11.2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要求进行及时配送并进行相关伴随服务。11.3乙方应保证所指定的配送企业能在确认订单后的24小时内送达,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医疗机构且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11.4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配送服务。12、伴随服务配送企业应提供

5、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2.1产品送至交付地点后的现场搬运或入库;12.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12.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它不合格产品及时更换;12.4在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812.5配送企业应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项目。13、质量保证及检验13.1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13.2医疗机构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产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13.3产品质量不符

6、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13.4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非质量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13.5经法定机构确认为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购销合同。13.6产品质量的认定以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器械检验部门(或其上级检验部门)为准。14、乙方履约义务14.1乙方应保证其所有配送企业均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14.2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在网上交易中,按照程序发送订单信息,但

7、配送企业未能响应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14.3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指定的同一品种医用耗材,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以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14.4甲方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短期缺货5次及以上或长期缺货的行为,经核实后,甲方可中止合同,直至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成交资格。14.5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配送企业不能按时提供产品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医疗机构和甲方。医疗机构或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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