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ID:29320477

大小:4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18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海行规发〔2010〕1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7-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2、、《“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10-2012年)》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海淀,设立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专项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核心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3、。-7-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包括: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的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污染物减排控制技术应用;水污染治理技术应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应用;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二)循环经济建设相

4、关工作,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审核等。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碳减排奖励。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7- 奖励。第七条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一)资金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

5、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工程项目每个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

6、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第八条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7- (一)直接奖励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按照行业奖励。在不同行业领域各选取3个节能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采用合同能源管

7、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二)资金补助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等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7-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给予审核费用

8、超过5万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