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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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预防和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2013〕21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

2、已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垫付给劳动者部分工资的应急专项资金。第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信访、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启用支付及追偿工作;市、县区成立以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日常管理,欠薪事件的分析及启用周转金审

3、核工作。-8-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区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五条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标准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向劳动者垫付的部分工资在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时抵减。第六条出现下列欠薪情形之一,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

4、事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以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死亡、失踪或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短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用人单位停产、停业,提前解散或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有资金难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的范围:(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二)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三)

5、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8-(四)应当或已经通过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其它途径垫付工资的人员;(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人员。第八条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人单位填写《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后,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二)用人单位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必须填写《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核实申领对象,并监督发放;(三)领取欠薪应急周转金

6、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立案和调查的相关资料。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死亡、失踪或逃匿等导致无法申请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由当地工会或信访部门代为申报。第九条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已垫付部分资金全额偿还应急周转金专户。用人单位在30日内不能偿还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延长30日。第十条周转金垫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7、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债权人身份依法追偿:(一)逾期未偿还或申请延期偿还逾期仍未偿还的;-8-(二)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死亡、失踪或欠薪逃匿,启用应急周转金后无法偿还的;(三)企业提前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前未偿还应急周转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追偿的情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法人(负责人)或实际经营人欠薪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回所得资金优先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的,从破产企业清算的财产优先偿还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第十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

8、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如结余不足专项资金总额标准则每年预算再安排相应资金进行补充。因欠薪应急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因垫付欠薪核销后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第十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核销。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或暂停经营,经依法追偿或进入破产清算后仍无法偿还垫付应急周转金的,应当申请办理使用资金的核销手续。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核销应当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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