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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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河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权利编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1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

2、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建设单位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3、下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同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2、较重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3、严

4、重违法行为罚款5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4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

5、为罚款5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5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

6、5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责

7、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8、)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1、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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