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

ID:29134239

大小:89.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2-16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_第1页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_第2页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_第3页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_第4页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办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6年10月28日发布机构: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适用范围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

2、: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的办理子项名称:无职权类别:行政确认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

3、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五)《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9号局长令)四、受理机

4、构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决定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基本工作程序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办法,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抽取进出口商品的样品时,抽

5、查单位应配合提供。样品应当随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检验的合理需要。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七、注意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八、咨询途径咨询网址:http://www.gm.gdciq.gov.cn/(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

6、局网站)咨询电话:0757-88827277(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科)九、监督和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757-88825256(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事政工科)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滨江路3号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公开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gm.gdciq.gov.cn/(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4.非法定检验进出

7、口商品抽查工作流程图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修正版)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6第666号令)(2016年修正本)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