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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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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节能产品培育和示范应用项目以及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
2、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第五条对申报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章纳税;(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五)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六)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产业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七)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除示范项目外应已实施完成。(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节水、新能源以及可再
4、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具体使用范围为:(一)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程、内燃机系统节能工程、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程、热电联产工程、工业副产煤气回收利用工程、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工程、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工程、节能产品培育工程等九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应用项目。(二)节水:主要用
5、于支持工业行业直流水改循环水、空冷水、污水、凝结水、矿井水回用及再生水利用等技术推广和改造项目;防腐、防垢、防微生物繁衍、脱盐等节水处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三)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煤泥、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五)清洁生产: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
6、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实现清洁生产。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为:(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县、区经信(发)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区部门审核后由其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受理。(三)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为:(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项目资金申
7、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企业购置设备合同或工程合同以及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六)其他应报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一条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有关行业协会
8、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第十二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同意,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第十四条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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