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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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各级地税机关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

2、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而只需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第四条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和备案范围。对于符合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对于符合备案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

3、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备案的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即可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金额(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核定。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

4、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备案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第二章减免税申请及受理第八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办税服务大厅等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二)财务会计报表;(三)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受理部门对

5、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予以受理,并对资料逐一登记接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章减免税审批(备案)时限第十条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州、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

6、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4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纳税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有权备案的地税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另有文件规定备案时限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减免税审批(备案)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地方税收减免税审批事项做出审批决定。减免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

7、责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减免税事项的复审和提请召开减免税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省局、市(州、区)局审批和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其它减免税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和备案。第十四条减免税的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部门受理减免税资料后,按审批程序将资料流转至下一环节。(二)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审,需要对申请减免税的资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核查结束后由

8、经办人员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和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权限逐级上报。(三)税政部门对申请资料、政策依据、初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复核,需要补正资料的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补正。复核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送法规部门复审。(四)法规部门对审批的程序和文书等内容进行复审。对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减免税项目,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对复审无误的,由减免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级减免税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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