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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武财税[2014]71号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4年4月底以前向企业
2、所得税主管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以后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二、国、地税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区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级税务机关。三、国、地税区级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底前要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的户管清理工作,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夯实所得税基础管理。四、区级财税部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3、清缴期间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附件1: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附件2: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附件1: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其注册地在武汉市的,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
5、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6、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
7、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第六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
8、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免税资格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及时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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