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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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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共6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3条)第三章使用与管理(共8条)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共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和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2、法》第二条;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
3、、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供公众车辆停放的场所。 参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管理原则】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依据:《中华
4、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和监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审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审查。国土、住房、工商、财政、价格、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
5、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参考:《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场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
6、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将调整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八条【停车场配套建设】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
7、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市政、公安、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参考:《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条【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设标准、我市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
8、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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