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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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第一部分防雷法律法规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法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气象法三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气象法第三十一条)4、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

2、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法三十七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2013年5月31日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形式发布。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24号令各章题目内容)7、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24号令第五条)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

3、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24号令第十条)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24号令第十一条)10、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21号令第二十六条)11、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

4、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24号令第十七条)12、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结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24号令第十八条)1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24号令第十九条)14、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24号令第二十、三十七条)15、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

5、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24号令第二十条)16、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24号令第二十一条)17、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24号令第二十三条)18、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由气象

6、主管机构负责。(24号令第二十四条)19、电灾害调查分析包括三个部分:是调查、分析和统计。(24号令第二十四、二十六条)20、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24号令第二十五条)2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24号令第二十七条)22、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4

7、号令第三十八条)23、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4号令)2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1号令第十四条)38、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21号令第十四条)25、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

8、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21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部分防雷技术规范1、由雷电引起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统称为雷电感应。2、根据GB50057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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