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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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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煤炭是我省一次能源的主体。截止2008年末,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约11.5亿吨,预测远景资源量约7亿吨。2008年全省共产原煤2128万吨。全省合法生产煤矿330家,均为低瓦斯矿井,无瓦斯爆炸、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瓦斯中毒、窒息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的精神,编制以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
2、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二、专项整治对象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省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统一领导、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
3、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产煤设区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
4、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
5、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根据我委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附件2),组织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6、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我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
7、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三)紧密联系“二个结合”。根据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紧密联系以下“二个结合”。一是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先进经验。二是把小煤矿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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