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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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告(2017年20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2017),现予公布。  《福建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2017)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16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告》(2016年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7)福建省农业厅2017年1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2、)附件福建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7)序号项目名称抽查主体责任单位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方式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随机抽查2农作物种子质

3、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总站、种植业管理处  1.《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

4、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随机抽查3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种植业管理处  1.《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5、含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4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省农业厅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畜牧业处 1.《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

6、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5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

7、理工作。转基因生物安全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经营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随机抽查6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省农业厅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畜牧业处  1.《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

8、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种畜禽生产经营“三证”、品种、来源及养殖档案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抽查7兽药监督抽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农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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