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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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根据《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厅职责和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际,现就《行动计划》明确由省厅牵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的“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实行多审合一”、“创新工程建设模式”等3项任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一)精简审批环节。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优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

2、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一个窗口、一个表单、一套机制、一份指南的运作模式,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每个阶段由牵头部门建立工程项目联合协调、决策机制,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实行统一收件,并协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出具审查意见。(二)下放工程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在报经省审改办同意后,将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3、划主管部门;将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加气站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三)简化规划许可。精简规划许可环节项目土地证明文件。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可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推行告知承诺制规划许可。对前期论证评估充分、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

4、福利、工业厂房、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等七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条件的市、县,对其他建设项目,也可推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强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由规划部门牵头,人防、消防、气象、市政配套设施、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建设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对设计方案及后续的施工图设计提出意见,规划部门充分吸收

5、各部门的意见,统筹协调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简化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引导各地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委员会。规划部门制定设计方案评审项目分类管理负面清单,除重要区域、敏感地段各类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的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外,其他建筑的设计方案重点评审景观艺术及风貌,原则上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规划部门不再组织评审。经2/3以上专家投票赞成的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予以审批通过。同时,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公布,提高公信力。实行规划行政许可

6、和技术审查分离。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公共设施等技术指标落实情况统一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合并施工期间规划放样验线手续。取消“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及“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单独申报环节,将“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与“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事项合并办理,将“建筑物验线(±0.00验线)”与“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事项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申请“建筑物验线(±0.00验线)”、“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事项,由测绘部门将放样测绘成果共

7、享给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及双随机抽查。(四)简化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前,不进行施工场地勘查,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函以及施工场地照片。(五)实行联合核验。建设项目竣工后,各部门不再单独核验,由牵头部门组织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现场查验,统一形成现场查验意见之后,限时出具专项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统一领取。(六)支持配合厦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情况会商制度

8、。对试点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协调。涉及重大问题,提请省领导研究协调解决,并及时总结推广厦门试点经验做法,做到成熟一项,总结一项,推广一项,在全省共享改革成果。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二、实行多审合一(一)合并设计审查事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除按规定需要由消防部门组织专家对消防设计进行评审论证的特殊项目外,将房屋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规划条件落实情况、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通信设施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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