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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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实践与思考[论文摘要]本文试图通过介绍余姚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这一实践,其基本做法,其成功之处,其探索成果,还指出了由此带来的困惑和问题,以及给法律工作者的启迪,希望引起共鸣和抛砖引玉的效果,共同来探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问题。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在群众生活日益改善的同时,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人员群体化、诉求多样化、矛盾复杂化等特点。党和政府如何更

2、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我市司法局建立了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此举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一、基本做法及效果今年3月份,我们在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立案庭、陆埠法庭、泗门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对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民间借贷等八种

3、民事纠纷作最后调解,以避免矛盾的复杂化。每一个工作室聘用2个专职调解员现场办公,对部分离婚、继承、人身伤害等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由当事人委托后进行调解,此举既有效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无法律强制力的问题,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节省了涉诉当事人的时间,深受群众欢迎。涉诉纠纷人民调委会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共接受委托调解案件141件,调解成功104件,调解成功率达73.8%,调解后自动履行率达100%,社会效果十分明显。例如,我市泗门镇东蒲村72岁高龄的周某,平时身体不好,曾在医院动过两次大手术,目前身体还未完全恢复,一次因邻里之间的琐事在自己家门口被同村村民芦某和陈某两夫妻

4、当着众多乡亲的面拳打脚踢,还诬言周某诽谤他人,对周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周某身体和人格遭受严重伤害,周某诉至法院,在诉状所附证人证言中,有该村6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人共20余人共同签名要求法院为周某讨回说法。法院立案后,认为该案属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且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将此案移交泗门法庭调解室调解,调解员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将该案圆满调解成功,周某非常满意,几次来到泗门法庭,对我们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该案的调解成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诉讼的时间限制,在最短的时间没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诉讼比较,人民调解制度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一是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

5、解的良性联动,使人民调解的功能更加完备,不仅可以直接化解矛盾纠纷,而且能为司法调解打下坚实基础,创设便利条件。据统计,适用涉诉调解制度以来,除一部分纠纷在立案时被直接化解外,凡经过诉前调解的案件,一旦调解成功,进入诉讼程序后也大都得到了调解处理。 二是更加方便了纠纷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涉诉调解制度的有效落实,使司法为民理念更加具体化,不仅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切实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三是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涉诉调解除了审判人员倾注一定精力外,多数情况下以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方式来完成,相对而言,法院的司法投入较少,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远比司法

6、调解成本要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四是便于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由于涉诉调解的关口前移,有利于在最佳时机解决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协议、化解纷争,纠纷一般解决的彻底,且不伤和气,息事宁人,案结事好,从而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纠纷发生后,如果走诉讼程序,根据举证责任、法律推定等技术性规则作出判断,这种“法律事实”的裁定,往往只能解决法律上的争议,并不能使人心悦诚服,也不能消除深层次的矛盾。而人民调解则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心平气和

7、的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由对抗转向对话,达到双赢效果,提高了效率,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启迪1、人民调解协议开始具有强制执行力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只要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对于人民调解的发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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