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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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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秋菊打官司电影《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村民受了伤。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
2、解一下。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请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该案。案例分析:被告山杠爷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情节: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
3、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请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该案。案例分析:李慧娟法官的判决2003年1月25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开
4、庭审理一起因种子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件。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全国性法律作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30岁的助理审判员李慧娟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应为条款)自然无效……”李慧娟宣告了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判决在当地政法和全国法学界引起不少议论。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资格。这一处理决
5、定未必不正确,因为,根据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确实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不过,尽管李慧娟的做法不够审慎,但由她所引起的争议,唤起了各界对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问题的再度关注。当然,“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大不相同的。李慧娟在种子纠纷案中的判决,就属于司法审查活动:即在具体的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6、争议,法官面对相互冲突之法律作出选择。李慧娟选择了全国性法律,并据此而宣告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文无效。假如实行判例法制度,则至少在河南省境内,其他法官援引或参考该判决,就可能使河南省种子条例失效。也就是说,法官对法律进行事后审查要成为一项制度,必须辅之以遵循先例的规则,而目前的司法制度并不认可这一规则。李慧娟的判决是根据全国性法律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因而并不属于违宪审查,而是“合法性审查”,而且由于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因而其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假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以成文宪法为依据对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政令进行审查,则叫做“违宪审查”,或者更准
7、确地说是,叫做司法性的违宪审查。【查看全文>>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制保障存在的障碍及思路创新心情:一般日期:2007-12-1110:42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制保障存在的障碍及思路创新刘建发1(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410205)摘要: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制保障存在诸多障碍:首先,受教育权的立法滞后;其次,受教育权的执法不严;再次,受教育权的监督不力;最后,受教育权的救济不畅。这种严峻的现实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快立法,健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法规;第二,加强执法力度,落实公民受教育权;第三,强化监督机制,监督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最后
8、,完善受教育权的救济途径,确保公民受教育权落实到位。关键词:受教育权法制保障障碍思路创新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制保障存在的障碍首先,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滞后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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