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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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摘要】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转向本体的发展理路,在这一转向中,作为解释学核心概念的理解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人的生存意义的创生方式。解释学的重心转换影响着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走向,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作为追寻立法者意图的方法消解了司法者的历史性,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这一企图成为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但也由此强化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而解构法治的确定性;现代的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学的方法论纳入其本体论框架之中,实现了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建设意义。因此,解释学的重心转换使法律解释处于方法与本体的张力之中。  【关键词】解释学;方法论;本体论;法

2、律解释  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来自于解释学的关照,而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转向,方法与本体在解释学中的重心转换也决定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走向,这不仅为法律解释学提供了通向真理之途的人文科学方法,也为法律意义的创生提供了本体论依据,本文正是在解释学的关照下,对法律解释的重心转换进行系统地考察。  一、解释学的重心转换与发展走向  纵观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它发轫于圣经研究的解经学,最初是一种在圣典中发现神旨的圣经解释学,而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当圣典走下神坛,被神性压抑的人性也得以张扬,同时,科学昌明使理性的权威得以确立,科学与人文的张力促成了解释学的第一次

3、转向。施莱依马赫突破了圣经解释学的“疆域”,而将人类的存在自身作为理解的过程,从而发展了一般解释学。这种新的解释取向使解释学不再局限在圣经理解的狭小天地里,它给解释学洞开了整个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论之门。施莱依马赫站在“作者中心论”的立场上,将解释的任务描述为主观重建客观的过程,“理解是在分析语义的同时,进行心理上转换或成功地进入他人意境。”{1}施莱依马赫将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作为重现作品意蕴的解释方法,语法解释将理解建立在语言的联系上,排斥了解经学中宗教的“冥入”,而心理解释要求解释者完成从自己向他者的心境转换,既为解释学埋下了解释要关注历史背景的历史意识,

4、又要力求克服解释者自身的“先见”,避免解释者自身带来的历史局限,这种对解释者个体性和历史性的消解又为解释学开启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解释取向。狄尔泰用其“经验”观念发展了解释学,他的解释学不再致力于设法摆脱个人的经验,力求去发现超越个体经验的客观真理,而是标举出蕴涵于人类经验之中的“客观性”,他假定了一种共通的人性贯穿于人生经验之中,从而使理解成为可能,狄尔泰一反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不认为客观真理存在于超历史的个体之外,而是存在于共同的经验之中,这种真理观颇有“真理共识论”的意蕴。同时,狄尔泰将理解独立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区别于自然科学因果关系的说明方法,把理解

5、的过程由知识的说明过程转化为意义的自我发现过程。狄尔泰将理解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从而为解释学的发展带来了第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同时也将读者的个性与作者的个性共同融入了生命之流,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提供了可能。  狄尔泰将理解从理性的附庸之中解放出来,但是,解释学仍然是人文科学实现自我认识的一种有效工具,理解仍然是读者重现作者客观意图的认识方法,理解作为人类存在的本体意义仍然被忽略了,所以理解作为历史的悬案仍然在哲学中继续。侧重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传统解释学逐渐转变为侧重于本体论研究的哲学解释学,这种学术流向由海德格尔发动,而由伽达默尔展开,这种学术的转向

6、向作为方法的解释提出了质疑,解释学对解释过程的重心也发生了转移。海德格尔通过对存在的时间性分析,把人的理解与诠释活动放到此在世界的大框架中,将理解做为人的存在方式,人的理解就是人的生存活动的历史性展开。伽达默尔秉承着海德格尔的学脉,继续发展了理解的本体论,并实现了理解过程重心从“作者中心”向“读者中心”的转移。首先,伽达默尔恢复了先见在理解过程中的合法性。先见是人们理解的起点,主体无法通过方法去涤除先见的存在,而达到一种认识的清明状态,先见表明历史对主体的占有,历史占有个人的方式首先是语言,语言不仅仅是解释的工具,同时也是传统进入当下的方式。伽达默尔对先见合

7、法性的恢复,并不意味着他在理解问题上得出“存在即合理”的保守结论,“先见”在伽达默尔那里是个不具有感情色彩的中性词,他对先见做出了两种区分,一种先见是历史在个体中的传承和积淀,就好像是康德哲学中认知形式的先验范畴,这种先见使理解成为可能;另一种先见是传统解释学所指责的“偏见”,是指人们在现实中后天形成的各种见解。对偏见的去除并不是象思辨哲学那样,在主体中分离出一个能够审察主体意识的超历史的思辨主体,这种偏见的去除需要通过从部分到整体、从整体到部分的理解循环来实现,对先见的修正和去除是一个无限的历史过程。其次,伽达默尔以其视域融合概念超越了传统认识论中主客二分

8、的认知图式。主客在认知上的二分发端于笛卡尔的认知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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