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撤诉谈刑事诉讼中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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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谈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陈殿福  一、撤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

2、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

3、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撤诉这一诉讼制度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有的地方提出撤诉和允许撤诉未在法庭上进行而是私下在检、法两院进行;有的准许撤诉未制作裁定书等,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撤诉理由的审查与处理  虽然根据《解释》第177条和《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可以提出撤诉要求,但是并非只要检察院提出撤诉,法院就要准许。法院是否准许撤诉,应主要考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理由及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撤诉的正当理由 

4、 什么是正当的撤诉理由?根据《规则》第35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有三种,一是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三是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此,对公诉机关提出撤诉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提出的撤诉理由,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才能提出撤诉。据此,在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以及检察院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的,均不是正当的撤诉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许撤诉的决定。  在此,应格区分撤诉与延期限审理的区别

5、。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因此,撤诉与延期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活动。但在审判实践中,法检两院往往混淆了二者,将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作为提出撤诉的理由,将大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撤诉处理,认为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前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出现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或者同案归案需要并案处理的等而提出撤诉要求的

6、,法院审查后可以准许。  我们认为,撤诉与延期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无罪,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提出撤诉的理由;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以便更有利、更有力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发生新的情况需要变更起诉的,则是延期审理的理由和目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17条和最高检察院的《规则》第353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撤诉的前提是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撤诉的后果是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不得再起诉;延期审理的前提是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延期审理的后果是进

7、行补充侦查以便更有力地指控犯罪。所以,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以延期审理的理由提出撤诉,实质上是以撤诉之名行再诉之实,应予纠正。  同时,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撤诉处理,违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有效贯彻立法者确立的新的刑事审判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同时赋予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的权力。但审判实践与立法设想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现行的司体制下彻底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

8、还有很大的困难和障碍。有相当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立案受理后,由于缺乏良好的依法办案的司法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受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和司法政治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压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并不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某省的统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从1994年到1996年三年间,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结案数的17-20%。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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