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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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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引论 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 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
2、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
3、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 法学认识论 第一章 法学之任务 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第二章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
4、”,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第三章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 法律解释客观性为何。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歧。认为透过合理的公开的讨论与批判,对理论认识的结果,可获得认识之客观性。回避了一元与二元的问题。与自然科学相比较,认为法学必有客观性,但法学的客观性较自然科学不易达到。追求学问之客观性,必藉由公开讨论与批判,始易形成。归纳的基础是因果律,演绎的基础是同一律,二者均为逻辑的主要方法,亦即自然科学的方法
5、。认为法学者就某一法律问题所持见解,除主张外,应附具合理的理由以为说明。但为避免公开讨论或批判陷入无益的论争,应当视学说究为科学性或解释性,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等,提出合理的理由。 第四章 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如完全依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最终可能发展为概念法学。“法学者为法学上之认识,不在批评法律或其他实证法之是非对错,而系将法律当成一个权威的命题,作为解决实际问题之基础。法学者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并就此引出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法律见解。当某一法律命题可导出数种不同之法律见解
6、时,应视法律见解与法律命题间有无抵触。逻辑分析方法可为不同的法律见解提供分辨优劣的标准,有不可代替的一面,但不能过分强调,否则会使法律成为逻辑的代名词。更可能导致为维持法律之逻辑一贯性、体系性,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无视社会或法律目的。 指出法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适用,实现法律目的或社会统制目的。法律逻辑是手段而非目的。强调法学的实践性格。以诽韩案为例解释,如仅就形式上的推论,法条之义即为只要系直系血亲,无论为几十代,均所不部,一概有告诉权。而如考量诽谤死人罪之立法目的,则在保护死者后人之孝思,显然不应受理
7、该诉。认为法学即使以相同的前提,依照相同的推论规则,亦未必可推论得相同的结论。但仍指出,在未涉目的考量与利益冲突的场合,不能忽视逻辑分析的作用,应追求“开放的逻辑”。 第五章 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法社会学即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法学的客观性。以BrandeisBriefCase为例,证明法律命题可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说明客观性。 第三编 法学发展论 第一章 十九世纪初期法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十九世纪初期,法国的法学思想为概念法学,之所以形成此法学思潮,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受孟德斯
8、鸠等启蒙思想家影响,二是受自然法思想影响。法国大革命后,形成法典万能主义,拿破仑法典即在此思想下产生。法典万能主义认为一切问题应在法典内觅根据,法官只能机械运用法律,而不能解释,否则即为法官造法,从而演变成概念法学。 第二章 十九世纪初期德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概说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点,并叙概念法学在德国的形成过程。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成长的,非固定不变的。法律是民族精神之产物以及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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