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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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方法论简介—以王泽鉴老师为主更新时间:2002-4-1710:10:55来源:作者:阅读505次一、序言  现代民法受法学方法的影响很大,而在传统上我们所称的法学方法论,其在法理学的上位概念即为所谓的「法认识论」,「法认识论」的主题中很重要的关键在于研究我们如何认识法律,亦即去研究法学知识的性质,而「法认识论」在德国的特殊传统下,产生了「法学方法论」此一观点,而此派的学者以Larens教授为代表,在其钜作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法学方法论)一书有充分的阐述,而国内的民法学者大家-王泽

2、鉴老师正是师承Larens教授,于是在其著作中,倡导法学方法之重要,认为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法学方法的协力,以更为自觉、更为透明的论点,更为严谨的理由构成来支持判决的结论,也就是在掌握法律概念之后,因为概念只是法律的构成部分,处理问题的思考工具,必须进一步借着实例的研习、判决的分析去理解与应用,而王老师所着一系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此,同样的,国家考试考古题的演练亦有相同之作用。  法学方法论除了王泽鉴老师在其一系列的著作中之重心外,其它如黄茂荣老师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等、詹森林老师的著作中亦为其思考之重心,其研究的

3、目的及对象主要有「法源」、「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之逻辑结构」,「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涵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法律体系」等,其体系与概念十分庞杂,以下主要以法学方法上的论辩方法:「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衡平原则」、「类推适用」,来加以介绍王泽鉴老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主要论点,及在处理实例题时,所应注意的事项。(王泽鉴老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P.1以下)二、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举重明轻:举重明轻是一项法律逻辑的基本论证,其论辩的方式为:「尚且……当然」,其所谓「重」者,指其法律要件较宽或法律效果为广,而所谓

4、「轻」者,指其法律要件较严,法律效果较狭,王泽鉴老师有举一德国法上的重要事例,即在拍卖场所举手对朋友打招呼时,其举手得否解为应买的意思表示。王老师认为意思表示成立的要件为:客观要件──外部的表示行为;主观要件──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其中的外部表示行为,为将效力意思表示于外部,使外部得以认识之行为,乃一单纯之动作;而主观要件中的「行为意思」系指表意人自觉在从事某项行为,「表示意识」则是表意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意义,而以上案例中之情形,因表意人并不认识其在从事应买行为,故欠缺应买意思表示成立要件中的「表示意识」,则Leh

5、mann教授依德国民法第一一八条:「非诚意之意思表示,如预期其诚意之欠缺,不致为人所误解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之规定,认为:欠缺效果意思的非诚意表示「尚且」无效,则在此种不具备表示意识之情形,其应买的意思表示「当然」更属无效。举轻明重:-在法律逻辑上,除了举重明轻外,尚有举轻明重,其所为论辩,亦如举重明轻一样,采「尚且……当然……」的方式,王老师举例,在民法第二○四条关于债务人期前清偿权之规定:「约定利率逾周年百分之十二者,经一年后,债务人得随时清偿原本。」举轻以明重,约定利率逾周年百分之十三者,经一年后,债务人「当然」更得随时清偿

6、原本。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的性质:解释的原则:如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二二五五号,认为「举重明轻」系属一种解释的原则。法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一八二号解释,认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能依假处分程序声请停止执行,即依「举轻明重」之法理。据上所述,可知关于「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实务上有认为其系「解释原则」,有认为其系属法理。王泽鉴老师认为其用语虽有不同,但基本上其意义相同,即二者在论证上均属「尚且……当然」的推论,仍在解释的范畴,且属于所谓的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乃通说中关于法律解释的一个方法,而王泽鉴老师,在其法学方法论中,也十分重视法律解

7、释此一方面的研讨(法律思想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与理论体系,p.254以下),以下试简介之: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王老师认为:具体的事实须具备法律规范的要件,始克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在此涵摄的过程中,常须对要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加以解释,例如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是否包括债权?民法第七百六十条是否包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因此法律的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法律用语的意涵,须加阐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须加以具体化,法律的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法律解释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的有「客观说」及「主观说

8、」的争议。客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乃在阐释法律本身涵蕴的意旨,而主观说则认为,法律解释乃在探求立法者之意思,亦即探求历史上立法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立法者的看法、想法,及价值观。客观说的立论在于:法律自颁布时起,即与立法者脱离关系,法律思想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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