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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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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营 业 税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
2、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不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
3、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0号) 5.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6.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7.承包工程收入免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
4、号) 8.民政福利企业免税。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5号) 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5号) 10.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11.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
5、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5号) 12.会费、党费免税。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63号) 13.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103号) 14.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不征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6、 15.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16.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43号) 17.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拥有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7、) 18.出售住房收入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19.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20.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
8、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22.内部收取利息不征税。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23.高校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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