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ID:29057682

大小:6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16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_第1页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_第2页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_第3页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_第4页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汝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

2、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3、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抽查工作。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县市监局、各市监所定向或不定向抽查、随机抽查 2个体工商户公示年报信息抽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县市监局、各市监所定向或不定向抽查、随机抽查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年报信息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

4、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县市监局、各市监所定向或不定向抽查、随机抽查 4企业法人监督检查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5、;(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

6、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县市监局、各市监所一般性检查、抽查 5外资企业监督检查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2.《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工商行政

7、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