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011423
大小:2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15
《对出庭支持公诉诸问题的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出庭支持公诉诸问题的思考 在刑事诉讼的庭审活动中,法庭讯问、法庭举证、法庭辩论是三个重要环节。刑诉法修改后,公诉人在这三个环节的工作都发生一些变化或有了新的要求。要做好这些工作,既有赖于我们不断积累经验,增强技能,又需要我们对存在于这三个环节中的一些认识问题认真地加以思考,以使我们的工作真正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 一、法庭讯问 刑诉法修改后,取消了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的必经程序,并将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前提,增加了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的规定。实践中,被告人的陈述大多不系统或不完整,而审判人员的讯问也只是补充性的。这样,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
2、人的讯问,对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揭露犯罪有了关键的意义。因为认识上的原因,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不注意法庭讯问和庭外讯问的区别。法庭讯问有不同于庭外讯问的一些特点和要求,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注意。在审查起诉时,我们提讯被告人,是为了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事实的一些意见。这种讯问是一种对案件事实从不清楚到清楚的讯问。讯问时主要的要求就是承办人自己充分了解案情。在讯问方式上多种多样,允许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做很多的思想教育工作。法庭上讯问被告人则是为了支持公诉,让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做清楚供述。由于事先已充分了解案情,这种讯问是
3、一种明知故问。讯问的要求不限于公诉人自己明白,最重要的是让审判人员明白,让旁听者明白,讯问的方式的选择以讯问效果清楚明白为原则。实践中存在一些缘于对二种讯问没有加以区分的问题或不足。如讯问时针对性不强。法庭讯问事先内容清楚,讯问的目的又是为了论证犯罪,讯问的内容就不能不直指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否则既浪费时间,又没有意义。再如讯问时不全面、不彻底。这一种讯问走形式,应该问到的没问到,有些虽然问到了,但问得还不清楚就不再问了。在法庭上应该全面揭露起诉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只要被告人没有事先陈述清楚,公诉人就要通过讯问来问明白。讯问一定要彻底,问不彻底,还是不能真正支持起诉
4、书的意见。另外,法庭讯问时还存在讯问内容模糊的现象,这也是没有注意到法庭讯问的特点。法庭讯问因为在效果上要让别人听明白,问的方式应该以简洁为宜。讯问时应避免提出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力求一事一问。在问的形式上越简单,被告人越容易回答,在场旁听者越容易听懂案情,出庭效果就越好。 2、在法庭讯问时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这种情况的现实表现是:开始讯问时,公诉人一般要对被告人“教训”上两句,让被告人如实交待。如果被告人不供或翻供,教育工作就做得更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公诉人要说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只有被告人端正态度,做出有罪供述,才能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等等。我们认为
5、,在法庭讯问时教育被告人,是一种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角色认识不清,以法庭审理案件意义认识不足的现象。公诉人在法庭上是控方代表,由于我国修改刑诉法较多地吸收和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公诉人在法庭上和辩护方的对抗性增强。虽然公诉人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可是在案件事实面前,在法庭辩论时同辩护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着对等的诉讼权利。公诉方的职责是控,辩护方的任务是辩,孰是孰非,要在法庭上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来予以论证,最终由居于客观、公正地位的审判人员做出裁断。在法庭上公诉人教育被告人意味着二点:一是公诉方在法庭上法律地位优于辩护方,二是被告人是有罪的。而公诉方作为控
6、方在法律地位上并不优越于辩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教育被告人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给人一种公诉人逼迫被告人认罪和庭审是走形式的认识,让人感受到诉讼的不公正。在法庭上遇到被告人作无理辩解或进行翻供时,正确的做法是运用事实和法律予以驳斥。这样做才能体现控辩双方的对抗,也才真正属于控方的本职工作。 二、法庭举证 法庭举证和法庭讯问同属法庭的调查程序。刑诉法修改后,法庭举证由公诉人承担,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公诉人举证是否积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举证方面,实践中存在以下认识问题: 1、重审
7、查而轻举证的倾向。受旧的诉讼机制的影响,不少公诉人重视起诉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轻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我国的刑事诉讼多年来奉行的是一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刑事诉讼的重心在侦查阶段而不在审判阶段,侦查过程中依职权取得的证据有着很强的证明力。于是审查起诉人员侧重于庭审前对证据的审查,通过审查认为案件的证据有着很强的证明力。于是审查起诉人员侧重于庭前对证据的审查,通过审查认为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然后移送起诉,这样基本上就算完事大吉了。出庭就象走过场,举证时要么宣读证据很快,要么删“头”去“尾”,偷工减料。举证完毕后也很少发表总结性意见。这种举证方式给人
8、一种印象:案件的事实有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