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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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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章程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组织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杨东平、张赫赫、李波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生态文明、开展环境研究,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
2、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杨东平、张赫赫、李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000元;出资者:李波,金额:50000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及相关政策研究;(二) 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三) 固体废弃物研究相关科普
3、活动推广;(四) 固体废弃物研究相关环境教育活动推广;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
4、(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
5、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
6、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
7、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所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
8、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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