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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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据2010司考刑诉要点: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

2、、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司法考试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  结合原先

3、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怀孕要求是确实的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处理程序:  一、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

4、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的: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

5、、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述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6、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6条)。  审查合议庭: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

7、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

8、件、危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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