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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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古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执行文物、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形成较早,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和古建筑丰富,拥有物质

2、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第四条【保护原则】古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建立市、县级古村落名录,实行分级保护。第六条【部门分工】1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

3、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古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实施工作。第七条【村民组织参与】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古村落的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参与古村落的保护。第八条【村民个人参与】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古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古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第九条【社会监督保护】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古村落的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村落

4、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十条【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所需的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和风貌打造等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宣传保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社会媒体应当加强古村落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十二条【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村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制度】  13古村落的申报和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组织】市、

5、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市、县级古村落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历史、文化(文物)、经济、法律、规划、建筑等方面专业遴选组成人员,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古村落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五条【评审标准】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组织制定市、县级古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古村落条件】 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或者县级古村落:(一)1949年10月1日以前建成,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

6、的古院落结构,或者古建筑总量超过村落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使用功能基本保存齐全,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典型地域或者民族特色;(二)村落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民族特色或者地域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势良好,至今仍活态延续,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古迹。第十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古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村落的基本情况;(二)村落的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

7、的说明;13(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四)古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清单及详细影像资料;(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六)拟保护范围、保护目标;(七)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县级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县级古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九条【市级古村落

8、申报认定程序】申报市级古村落,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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