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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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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监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十条所
2、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务会审批。第五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
3、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股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股室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八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县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4、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四)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五)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六)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编制
5、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第十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一)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局电子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
6、道。第十二条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一)局党组会、局务会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五)局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六)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第十三条向局内公开信息的渠道:(一)局政务内网;(二)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局务会;(三)会议纪要、信息简报;(四)局内公告板等其它适当渠道。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局内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
7、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股室送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各股室确认并提供发布。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局门户网站或政务内网发布,并可同时通过其它渠道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
8、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二)依法举行听证会;(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四)其它适当的方式。第十七条对局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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