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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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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稿)(2017)粤1971执1076号杨擎儒: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志峰与被执行人杨擎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80号银桦院5座6楼1号房(房地产证编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441496号、第0100441497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
2、到申请人梁志峰一人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971执1076号杨擎儒: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志峰与被执行人杨擎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80号银桦院5座6楼1号房(房地产证编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3、0100441496号、第0100441497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到申请人梁志峰一人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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