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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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2006-10-19:54 中华会计网校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

2、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

3、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

4、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

5、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

6、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

7、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

8、[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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