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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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一)物业综合服务费、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四)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

2、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提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第三方评估定价机制。第二章物业综合服务费第七条13本办法所称物业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保养,维护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养护和协助安全防范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本办法所称业主,包括未售出房屋的建设单位、房屋交付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公共租赁房承租人。第八条除别墅、低密度联排住宅外的住宅(以下称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

3、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十条普通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并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分期

4、开发的住宅项目,其物业综合服务费应当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3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的成本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

5、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绿化养护费,不包括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四)购置清洁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清洁卫生费用,包含每半年一次的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费用;(五)维护秩序所需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秩序维护费用,

6、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的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七)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等办公费用;(八)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13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分摊的管理费用;(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的折旧;(十)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综合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成

7、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三)尚未出售的,按照报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销售方案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四)未记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业主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将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信息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的次月调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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