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878563
大小:31.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14
《合同纠纷调解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合同纠纷调解书合同纠纷调解书(交易合同)武民初字第xx18号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易合同纠纷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原告于20xx年9月12日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属硅120吨。原告已交货32吨,尚欠88吨金属硅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请求判令原告:1、依合同履行供货义务;2、领取提前供货的守约金xxxx784
2、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解,单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定:一、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底前按合同供给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尚欠的88吨通氧级外硅。二、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底前领取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守约金20万元。三、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如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有一项未按上述调解协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需另行领取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20xx年9月1日起至履
3、行之日止每天2000元的逾期履行守约金。五、案件受理费14797元,减半收取73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9元,由被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原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xx000元,于20xx年8月底前交纳。上述协定,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单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能。审判长:陈胜人民陪审员:徐世明人民陪审员:项德华二00八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廖巧贤合同纠纷调解书(服务合同)(20xx)开民初字第346号被告闫延歌,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冯营北街22
4、楼22号,身份证编号:4xx8041980xx02xxxx。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东3单元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xx年xx月27日立案受理了被告闫延歌诉原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被通知称,原、原告于20xx年2月21日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合同商定提供了运输服务,现原告仍欠被告19353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
5、告领取被告自20xx年7月至xx月份的运费共计193532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单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定:一、原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前一次性领取被告闫延歌一十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二元。二、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千零八十五元五角,诉讼保全费一千一百二十元,共计三千二百零五元五角,被告闫延歌自愿负担。单方当事人分歧赞同本调解协定的内容,自单方在调解协定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能。上述协定,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郭明审判员:彭磊审判员:牛建军二零xx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6、:刘永波合同纠纷调解书(借款合同) (20xx)长县民初字第xx号被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小道27号。法定代表人雷泽玉,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某银行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景秀江山9栋1605房。委托代理人曹应霞,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某银行与原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树德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xx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原告单方赞同庭前调解,经本院查明,2007年8月8日,被告某银行(贷款人)与原告王
7、某某(借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个人投资运营贷款合同》,该合同商定:原告向被告借款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运营,贷款月利率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还款形式为每月15日等额本息还款法,并商定当原告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60日时,被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原告以其一切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丰路22号603屋宇(权证号为长沙房权证天心字第00607070)、李建设以其一切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庄和里6栋302屋宇、李成平以其一切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新里路00
8、4号001栋407屋宇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长沙市房地产买卖所办理了抵押注销。原告在获得贷款后至20xx年5月已连续5个月未按期还款,截至20xx年4月15日止,原告尚欠已到期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被告某银行为依法维护利己的合法权益于20xx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