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变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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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变革(公元184O年一1911年)重点、难点: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

2、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

3、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

4、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1、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907年9月,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政府进行宪政欺骗的组成部分。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5、   1908年9月,颁布了《资政院院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资政院由钦选和民选议员各一百人组成。其职权,主要议决国家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法典朝章及奏旨交议事件。但必须“请旨裁夺”后才能生效。皇帝有权停止资政院的活动,或予以解散。事实上,资政院在1910年10月开院后成立的各种决议案,清朝政府根本不予理睬。这样的资政院,完全是由清朝皇室直接控制的承旨办事的御用机关而已。    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同时,于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

6、定宪法大纲》。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正文为“君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的权利义务”计9条。“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    总之,这个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3、颁布《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清朝政府一

7、面派军队镇压,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进行政治欺骗。并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日,诏令立即实行,通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是在革命高潮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三条),“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第六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第八条),但是,《十九信条》的本质和《钦定宪法大纲》是一致的,仍然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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