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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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自由的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

2、行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是指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婚姻家庭、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权利。2、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从行为表现形式看,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3、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例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外,其他各种犯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3、主权利罪共有31个条文、37个罪名,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五)侵犯公民人格、名誉的犯罪:侮辱

4、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破坏选举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七)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八)破坏民主平等、宗教信仰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九)侵犯公民婚姻家庭的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卖儿童罪。第二节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5、。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从胎儿与母体分离出来独立呼吸时起,到大脑机能停止活动时结束。在我国,一切公民的生命,不论男女老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非法杀害他们,都构成杀人罪。但是,这不等于说,杀害不同的人,处罚不可以有所不同。这种区别不是说明谁的生命高贵些,谁的生命低贱些,而是因为杀害不同的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对杀人犯量刑时有所区别,是符合量刑原则的。

6、既然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因此,杀死母腹中的胎儿(即堕胎)和掘墓毁尸,都不能构成杀人罪。杀害初生的婴儿(即溺婴)虽属于杀人罪的范畴,但杀婴情况复杂,不同于一般的杀人罪,原则上应从宽处理。把尸体误当成活人“杀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判断的错误,才未达到他预期的目的,这在理论上叫“对象不能犯”,属于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应按照杀人未遂处理。当然,对这种杀人未遂的处罚,原则上应宽于一般的杀人未遂。2、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不法行为。如果是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例如

7、,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杀死不法侵害者,法警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枪决等,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刀砍斧劈、拳打枪击、放火投毒、手掐绳勒、爆炸通电以及采用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方法。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和方法,只要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采用放火、投毒、爆炸、使用化学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以想象竟合犯,按照放火、投毒、爆炸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有作为的方式,也有不作为的方式。但不作为的杀人,只有那些对防止死亡

8、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如游泳池的值班救护员,见人溺水,明知可以抢救而故意不去抢救,致溺水人淹死,这就是不作为形式的杀人,因为抢救(可能发生险情)是他的特定义务。3、主体是年满14岁以上的有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上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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