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普查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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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农业普查基础知识第一节什么是农业普查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十年或五年一个周期开展农业普查。农业普查在我国每十年进行一次。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在1997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此之前需要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第二节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农业普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一方面新农村建设

2、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制定农民致富政策、增加农民收入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大量的基础信息。通过农业普查,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可以进一步了解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为科学制定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使农村能与城市一起快速发展;通过农业普查,政府决策部门可以了解支农政策,如粮食直补、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电网改造、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政策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为进一步完善这些政策服务,让大多数农民能尽快致富;通过农业普查,能够将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农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反映出来,为新农村建设投资找到突破口,为加强反贫困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找到着力点。第三节普查机构的建立国务院、省(自治

3、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第四节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所谓标准时间,就是规定一个时间点(时点),或一个时间段(时期),无论普查员何时入户或到单位访问,均填报的是这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普查表中提到的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

4、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普查表中提到的年度资料,如“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第五节农业普查的对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全国(除港澳台)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通俗地说,就是“住在农村的”和“从事农业的”单位、个人全部都是普查对象,具体是指:(一)农村住户。无论是否从事农业、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无论是本地户本地户和外来户的定义详见第四章 住户普查表填报说明还是外来户

5、,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农村地域的所有住户都是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住户以外的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在农村的单位,也包括在城镇的单位。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

6、位和个人: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当一个单位或户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后,该单位或该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四)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

7、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视同乡镇人民政府。第六节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增加了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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