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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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 C systen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 nd substation DL/T5044-95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5]506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单位: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等两项电力行业

2、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编号、名称如下:    DL/T5043-95,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DL/T5044-95,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以上标准自1995年12月上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1 总  则 1.

3、0.1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搞好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设计(以下简称直流设计),总结建国以来直流设计建设和运行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特制定本规定。1.0.2 直流设计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力求简单并便于安装、运行维护的要求。    直流设计宜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1.0.3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的火力发电厂和220~500kV变电所新建工程采用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直流电源的直流设计。1.0.4 直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直流电源系统2.0.

4、1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蓄电池组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以及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供电。蓄电池组正常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2.0.1.1 控制负荷包括电气和热工控制、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2.0.1.2 动力负荷包括直流润滑油泵、氢密封油泵、断路器电磁合闸机构、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事故照明等负荷。2.0.2 直流负荷应按性质分类:    (1)经常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各种工况下均应可靠供电的负荷。    (2)事故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的全过程可靠供电的负荷,并应按事故初期负荷和事故持续负荷以及随机负荷分类。2.0.3 直流系统额定电压宜按下

5、列要求确定:    (1)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对于网络控制室可包括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的电压采用110V。    (2)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专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共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或110V。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信号时,装设较低电压的专用蓄电池组。2.0.4 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不应设置端电池,其它蓄电池组也不宜设置端电池。当只有1组蓄电池但由于不设端电池为满足电压要求需加大蓄电池容量太多或需要增加复杂的降压设施而使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设置端电池。    铅酸蓄电池组设置端电池时

6、,应有防止端电池硫化的措施。2.0.5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105%;其它运行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不应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    (1)控制负荷系统的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    (2)动力负荷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87.5%~112.5%范围内。2.0.6 硅整流充电装置与蓄电池并联运行时,由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2%。2.0.7 1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宜选用成套蓄电池直流电源屏(柜)作为直流电源。2.0.8 允许短

7、时停电的直流负荷,如运煤系统的电磁分离器等所需的直流电源,应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供电。3 蓄 电 池 组 3.1 蓄电池组数3.1.1 对于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台数为3台及以上,且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宜装设2组蓄电池。其它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容量为100~125MW的机组,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容量为200MW的机组,且其升高电压为220kV及以下时,每台机组可装设2组蓄电池,其中1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供电,也可只装设1组蓄电池合并供电。容量为300MW的机组,每台机组宜装

8、设3组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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