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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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  引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人类文明不断向新领域开拓,工业社会给人类带来的副产品威胁着人类的共同安全。在频繁的灾难事故面前,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才能获得赔偿,那么就会导致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催生了危险责任制度的诞生。危险责任的出现为现代侵权行为法带来了新的生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领域,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善

2、,这些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与混淆。笔者拟通过对危险责任概念的梳理、各国立法模式的比较考察及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完善未来的危险责任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危险责任的界定  (一)危险责任的概念  危险责任的概念直接影响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所谓危险责任,王泽鉴先生认为,“系指特定企业、特定装置、特定物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装置、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商法导论》的作者也说:“当一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因为导致

3、损害发生的某种特定的危险活动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即称之为危险责任。”以上对危险责任概念的表述不同,但突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二)危险责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危险责任与过错推定  所谓过失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存在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转由行为人负担无过错举证责任的规则。过失推定没有脱离过失责任主义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归责的根本原因依然需要考察行为人有

4、无过错,只是过错的认定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而适用危险责任需要考察的是特殊危险的实现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只要有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我国台湾侵权行为法上,将“过失推定”又称为由过失责任移向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的“中间责任”。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确立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失推定责任。德国民法上也有“违反社会安全义务等于过失”的过失推定理论。该理论是德国法院

5、为合理解决危险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维持过失责任主义的形式下,从实际运用中总结出的理论。所谓社会安全义务,是指行为人使用或维持一种特别的危险源,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以控制危险并尽可能避免危险的实现,以使他人免于遭受损害的义务。违反社会安全义务就是没有履行防止危险的义务,根据过失客观化理论,该行为人即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推定其有过失。法院在判令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着眼点仍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由此可见,过错推定与危险责任在解决工业危险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上的作用是殊途同归的。  2.危险责任与无

6、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从内容上看,危险责任与无过错责任都不以过错为要件,有共同之处。不同的是危险责任能明确地反映出归责的直接原因,而无过错责任不能直接揭示出该责任的归责原因。  在德国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即为危险责任。德国侵权行为法体系是由过错责任主义与危险责任主义两个迥然不同的部分组成的,二者彼此独立并存,缺一不可。如果欠缺危险责任理论,损害赔偿分配的责任问题,就只能依据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过错归责加以解释,就会使无过错的赔偿义务人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加害人,因而使

7、该当事人在无过错的状态下,遭受道德上的非难,违反普遍正义。解决这一确实的最有效方法莫过于确认危险责任归责具有独立的规范地位。为了不动摇过错责任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上的基础地位,德国的危险责任是借助特别法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下位概念。就适用范围和重要性而言,危险责任居于无过错责任的主流地位。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的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改为危险责任原则。但多数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居于同位阶的概念,而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下位概念。从我

8、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危险责任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和监护责任。由此可见,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内容,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  3.危险责任与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是英文中“strictliability”的直译。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严格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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