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行为的财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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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贪污行为的财务认定石柱县审计局课题组(执笔:袁锦发)【内容提要】贪污行为在审计实务中偶有所见。了解贪污行为的财务特征,对于审计发现案件线索是有益的。【关键词】贪污行为财务认定贪污行为在审计实务中偶有所见。因此了解贪污的行为特征尤其是财务特征,对于审计发现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应当是有裨益的。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贪污行为的概念可知,非法占有是贪污行为的核心。对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

2、是查处贪污行为的关键和基础。因此,本文结合审计实务从财务的角度,对贪污行为的财务认定作探讨。一、贪污行为的法律标志贪污行为的法律定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以上定义看贪污行为的构成条件: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

3、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谓“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被委托从事公共财产、财务管理或者经手的工人、农民、退休职工,也是贪污行为的主体。如退休职工被单位委托收取水电费,在工作过程中少交或不交所收取的经费,也应按贪污行为论处。㈡侵犯的

4、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如农村村长将下乡知青捐赠的村级公路款占为己有,亦以贪污行为论处。㈢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过失(过错与疏漏)。㈣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上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

5、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合伙销毁收入票据,侵吞公款。“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仓库保管员与单位外人员相勾结,合伙盗窃自己管理仓库中的金银首饰,属监守自盗,按贪污论处。“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多为伪造票据、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如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公款私存行为人个人赚取利息等行为。《刑法

6、》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行为情节轻重的处罚界限。轻者违反纪律,重则触犯法律。二、贪污行为既遂的两大标志会计学原理告诉我们,会计是公共财产管理的重要工具。在会计参与管理的条件下,公共财物的增减变化——无论是货币财产还是实物财产,无论是取得资产还是捐赠资产,无论是收入与支出还是借入与借出,都是通过会计资料来反映的。而且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来源必定有同等数量的财产占用,资产与负债(包括权益)必相等,借方与贷方必平衡”的会计特征。.---任何未经会计资料反映的或者会计资料拒绝反映的(即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财产短少,都必将受到公共财产

7、管理职能的追究。会计上的这种反映(即财务指标反映)是通过确立各种财产的货币指标和以使用价值数量(即自然数量)为计量单位的实物指标,并辅以财产清查等必要的手段来保证实现的。货币指标和实物指标共同反映着公共财产的实际拥有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并将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人紧密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这种管理机制下,贪污行为人要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除了取得具体的公共财物外,还必须设法消除被其所占有财产的会计指标,否则就难以逃避管理职能的追究,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因此,贪污行为是占有财物和消除指标两个方面行为的结合体,除法律特别规定的

8、按贪污论处的行为以外,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成为完整的贪污行为。我们所说的非法占有行为的完成,就是一个行为要同时具备“财产实际占有”、“会计指标消除”这两个标志,即是贪污行为的完成。由于财务标志要涉及会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因而对它的区别和认定相比实物标志要难、要复杂,而且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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