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立梅: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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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研究肖立梅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家庭共有财产/来源/模式/共同共有  内容提要:家庭共有财产有其特定含义,是归属于整个家庭,供全体家庭成员平等享用的财产,其功能是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根据来源途径不同可将家庭共有财产分为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形成、性质等方面受家庭成员个人意志的影响不同。家庭共有财产通常为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就其性质可以进行约定,但约定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损害家庭弱势成员的利益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财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它是保障家庭稳

2、定存续和家庭成员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依照法律规定,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同时家庭共有财产在形成和性质上受家庭成员个人意愿的影响。研究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更好地运用家庭共有财产,减少因家庭共有财产发生的纠纷,从而为更好地发挥家庭共有财产的价值提供依据和法律保障。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内涵分析.---  1.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此种来源较为典型的是在农村。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的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共同经营、共同收益,所得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同进行消费。城市家庭

3、中也有类似情况,如以家庭为基础而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公司等经营模式,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经营活动中所获得收益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这里关键是对“共同劳动、共同创造”中“共同”的理解。一般意义上来讲,“共同”应指家庭成员一起而非个人单独进行,但是否要求必须“全体家庭成员”参与,部分家庭成员进行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产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成员全体进行劳动和创造所得财产,列入家庭共有财产当无异议。对于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该财产取得和家庭有密切联系,则应列为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是部分家庭成员独立进行

4、,该财产获得和家庭没有密切联系,则应为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是否列为家庭共有财产视其个人意愿。由此可见,用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来说明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并不准确。.---  2.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所得财产。此种方式获得财产是否当然为家庭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财产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全体家庭成员都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此种情况较为少见),另一种是部分家庭成员参与继承遗产。但无论是全体成员还是部分成员参与继承,该财产的获得都是基于继承人的特殊身份,所得财产应属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继承的遗产在

5、分割之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然此种共有是暂时的,本质上任何共有人都有权要求随时对遗产进行分割,从而使共有关系消灭,所以认为共同继承的遗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不合适。笔者认为,如果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将其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当无异议,否则,不能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抑或在遗产分割后,根据权利人个人意愿选择是自己保留还是交给家庭共有。对于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笔者认为仍然要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家庭作为受赠对象,一种是以家庭中的部分成员作为受赠对象。如果是以家庭作为受赠对象,则作为家庭共有财产顺理成章;如果以家庭中的部分成员作为受赠对象,则仍不能当然将其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因为这种财产的

6、取得和家庭并无密切联系。  3.家庭成员个人取得自愿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此种途径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重要来源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异议,其实质是家庭成员自愿将个人财产赠与家庭,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享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从家庭共有财产来源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并不准确,没有反映出家庭共有财产的实质涵义。笔者认为,要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准确定义,应当注意到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这个环境下所具有的特殊性。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共有财产存在的本质和目的。家庭共有财产的产生是家庭成员由于共同生活而在财产关系上所产生的结果,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存和家庭的稳定

7、存续,是家庭能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这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本质反映。其次,应当注意个人在家庭共有财产形成中的意志性。由于现代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独立、平等的关系,家庭成员属于独立的权利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和命令、服从关系,因此在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中应该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意愿。再次,由于家庭作为特定范围内亲属的组合体,要考虑家庭的伦理性和它的特殊功能,在财产关系方面不能完全适用于经济社会的规则,诸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等价有偿和公平等原则。不能完全用评价市场经济关系的标准去界定家庭的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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