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不达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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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原告庄水龙。被告吕素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0日,原被告为解决原告儿子庄剑峰及被告女儿吕文慧婚后住房问题。签订一份协议书,犯罪构成要件。载明以被告名义购买厦门市屿后北里326号607室房屋,购房款8万元由原告支付;当日原告将前述款项交付给被告。经2004年10月26日生效的本院[2004]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庄剑峰与吕文慧离婚。2005年5月26日,原告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及从1994年1月起的银行贷款利息。被

2、告吕素美辩称,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与,要求驳回其诉求。【审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支付讼争款系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故被告享有该讼争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时起计,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

3、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吕素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庄水龙8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庄水龙的其他诉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261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王泽鉴:第二个案子也很有意思,是说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须支付讼争款,但现在,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故被告所享有的该讼争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

4、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时起计,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从不当得利的类型比较来看,这里面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概念,就是目的不达,目的不能实现。从罗马法到今天,“给付目的不达,不当得利”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所以如果我们也能够借这个案子讨论一下不当得利法上一个横贯一两千年的制度的发展,就是“目的不达,不当得利”。这个制度还是依然的重要,早期罗马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今天常常是我做一个给付给你,要达到一定的目的。比如你要结婚,我就先送一个礼给你,

5、可是后来你没结婚,这个礼我就要要回来,这就是目的不达,我觉得这个制度很重要。在这个案例里,我们对事实不太清楚,可能是甲对乙说我给你一笔钱,你儿子可以买个房屋,可是如果他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来离婚了,那这个钱就要返还,也就是说其目的是要维持这个婚姻关系等等,但是现在离婚了,就是目的不达。我不仔细分析,我只是说这个是不当得利法上一个很重要的类型,即给付目的不达。-..律师评析本案原告支付购房款给被告,在性质上系赠与自属无疑,但究竟为已完成的赠与,抑或其他类型的赠与?如何进一步区分却颇为不易。原告出于解决双方

6、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而赠与被告8万元购房款;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将原告的该赠与行为定性为目的赠与是有相应的法理依据的。立法上设置赠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经济上与情感上的特殊需要。而民事主体情感的丰富性,决定了赠与类型的多样性,本案涉及的目的赠与就是其中之一。目的赠与,指赠与人为发生一定预期结果而为的赠与;在法律效力上,此种赠与的赠与人不得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较诸与相似的附负担赠与,区别在于前者设定的预期结果,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即赠与人

7、不得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后者所设定之负担,则为具法律约束力之债务。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只在第一百九十条中规定附负担赠与,并不见目的赠与之条款。但两者无论在概念还是在效力上,自属于赠与的不同类型,此为大陆法系关于赠与制度之通说。一审法院在衡量双方当事人与赠与制度的立法目的之后,援引目的赠与之法理作为定案基础,应该说,这样的处理是妥当的。而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收获在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往来购房款行为的准确定性,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赠与制度作了一次漏洞补充的有益尝试;也为司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缓和

8、类似社会矛盾提供借鉴意义。博主:廖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作者:洪文发布时间:2004-07-2209:52:02【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东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铨枝【案情】经查明:2001年6月15日,上诉人郑东锐向案外人梁兆洪出具欠据称,由其向梁偿付应由案外人林永明(工程发包人)向梁(工程承包人)支付的斗门市场卷闸门工程款65423元,以解决三人间债权债务纠纷。2003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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