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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试题和答案解析重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单项选择题1.破产界限的实质是(A、经营管理不善B、造成严重亏损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资不抵债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
2、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B、宣告破产的裁定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
3、3以上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7.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
4、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8.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期限是(。A.自破产申请时起B.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C.自破产宣告时起D.自破产清算时起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5、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的是(。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C、未到期的债权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A、1个月B、2个月C、6个月D、2年1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
6、律顾问的人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生,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发布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A.30日,3个月B.30日,60日C.1个月,2个月D.1个月,3个月二、多项选择题1.1、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裁定,可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A.不执行和解协议的B.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C.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D.放弃自己的债权,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2.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B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7、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A公司的营业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A公司的财产C、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D、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A、债务人B、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