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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窝藏、包庇罪若干问题与研究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窝藏、包庇罪若干问题研究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窝藏与包庇行为是对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妨害,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我国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均作了窝藏、包庇罪的相关规定,这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该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刑法又增设了许多新的罪名,因此窝藏、包庇罪与相关的罪名区分难度加大,构成要件也有了很大变化。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我国历史传统以及目前国外立法有所不同,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罪名,是值得研究的。一、窝藏、包庇罪的概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l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
2、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应得的法律制裁,直接阻挠和破坏了司法机关揭露和惩办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从而给犯罪分子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惩办窝藏、包庇罪犯的行为,对于保障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教育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良好的治安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罪名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下文论述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希望
3、有利于我们的司法实践。二、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一)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因此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数是犯罪人的亲属、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螵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这些单位的人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共同犯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共同犯罪人基于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关系。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
4、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人以他们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定罪处罚,而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人的,不论与当事人有任何身份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也构成本罪。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探讨。这一规定,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律的目标与价值角度分析,法律观念中的人,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归置是否达到客观的人的一种生存状态,自由或是奴役。现代的法治应当是以人为本
5、的法治,应当有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撇开了人的法治是一个冷冰冰的、没有人情味的、不讲人性的异化的东西,不是我们所追求的。[1]法律必须以人为本,法律的大厦只有植根于人性的基础之上才不致有倾覆的危险。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父母为保护子女往往不惜生命,如果对父母窝藏、包庇子女定为窝藏、包庇罪,则是对人性的漠视与践踏。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公民遵守,并不是为了对公民进行惩罚,明明知道不可能期待父母不窝藏、包庇犯罪的子女,却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样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意义呢?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人性扭曲为代价。其次,从实现刑
6、法的目的方面分析,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等刑事法律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结果,[2]这既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最终归宿,依通说,我国刑罚目的被划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强调通过刑罚改造活动预防行为人重新犯罪,但是在窝藏、包庇罪中,行为人并无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促使其违反法律的动机是保护亲人,因此,行为人是否会再次犯窝藏、包庇罪取决于他的亲属中是否有人会再次犯罪,是否会再次需要他的“容隐”,而与刑罚没有必然关系。刑罚的一般预防重视通过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但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能够预防
7、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发生吗?二千年前汉宣帝的诏书说得很明确:“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换成现在的话说就是,亲亲相隐是人的本性,即使处以死刑,也不足以吓走“.---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的亲属,先贤敬重于人类这种护亲的天性,发出了“岂能违之哉”的感叹,而今世之立法者又岂能对此熟视无睹呢?由此可见,对于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刑罚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都表现欠佳,无以实现设计者所期望的刑罚目的,这就出现了刑罚的无效果现象——对某一危害行为来说,即使规定为犯罪,并且处以刑罚,也不能达到预防与抗制之效果,刑罚无效果说明了刑罚不具备无可
8、避免性,因而也就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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