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与侵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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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权与侵权第一讲我国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一、权利基本知识(一)对权利概念的简单描述1、权利代表了一种自由。2、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保护。3、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二)权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权利与权力(1)从行使主体上说,权利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权力的主体只能是依法得到授权的国家机关和组织。(2)从运行保障上说,权利主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直接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权力的保护,权力的运行则自始至终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具有直接强制性。(3)在功能上,权利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自身的自由与利益,权力的功能主要是维护、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4)在行使规则上,

2、权利的行使是“法无禁止则自由”,而权力的行使则需遵循“法无授权则禁止”的规则。2、权利与人权(1)产生的时间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3、权利与义务(1)权利义务相互对应。(2)权利义务相互依存。(3)权利义务还可以相互转化。(4)在价值诉求上,现代法律皆以权利为本位,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三)权利的几种主要分类及实践意义1、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权利的基础是道德,重要的道德权利都被宪法和法律所承认、保护而成法定权利。2、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具有普遍享有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普通权利

3、是指除了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3、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对世权利又称“绝对权”,主要是指不存在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如人身权、自由权、特权等。对人权利又称“相对权”,是指具有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如债权、赡养权等。二、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一)我国宪法上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1、平等权-..1、政治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和人格权(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4、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4)获得社会保障权(5)受教育权(6)进行科学研究、文

4、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一)公民的普通权利当公民的普通权利与基本权利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基本权利。1、民事权利(1)物权(2)债权(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4)继承权(5)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6)婚烟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7)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2、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批评、建议权(5)陈述、申辩权(6)申述、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请求行政赔偿权(9)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3、诉讼权利(1)民事诉讼权利(2)刑事诉讼权利(3)行政诉讼权利二、权利的行使(一)权利行使的资格和能力1、权力能力:能够依法享受权利和承

5、担义务的资格,如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一)权利行使的方式1、直接行使:权利的主体可以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2、间接行使:当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介入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二)权利行使的限制1、法律的特别规定2、诚实信用原则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4、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5、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第二讲物权的行使和保护一、物权的一般保护(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特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3、公示

6、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二)物权的法律界定1、民法上的“物”根据不同的标准,物可以做如下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2)主物和从物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②从物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③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④须在交易上可视为从物(3)原物和孳息(4)特定物和种类物(5)有主物和无主物(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2、物权的法律内涵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

7、的效力。它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其中共同效力包括:(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请求权效力3、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1)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登记是不动产特权变动的公示方法)-..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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