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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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2.924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1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2.924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总则2事故(事件)2.1事故分类2.2事故等级表2.3事故归属3事故调查3.1前期工作3.2事故调查组3.3调查程序4.事故报告4.1即时报告4.2事故调查报告4.3报告期限5.附则附件1: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2.924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

2、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

3、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7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2事故(事件)2.1事故分类: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1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2.9242.1.2辐射事故: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995年卫生部发文。2.1.3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

4、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2.1.4火灾事故:指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2.1.5设备事故:指核电厂的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且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2.2事故等级表:事故类型事故等级核事故(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设备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事故2级、3级1级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重大事故4级,5级2级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6级,7级3级死亡10人及以上100万元以上100

5、0万元以上2.3事故归属1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2.924核事故(件)中如同时发生辐射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定为一次事故,但应分别填报告表。3事故调查3.1前期工作:3.1.1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应当迅速组织救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核电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3.1.2在调查组成立前,核电厂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a)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

6、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b)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c)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核电厂有关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3.2事故调查组3.2.1发生事故的核电厂,应在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由核电厂厂级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1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2.9243.2.2出现事故时,发生事故的核电厂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集

7、团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电厂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3.2.3调查组职责:a)查清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b)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c)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建议;e)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落实;f)写出事故调查报告。3.3调查程序3.3.1收集原始资料a)事故发生后,核电厂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在下班或离开事故现场前,及时、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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